低吸高抛不亦乐乎 发表于 2008-07-19 14:39:22楼主
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
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厦门国贸唯一持有公司股份5%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,遵守相关规定,做出了法定承诺。此外,还特别承诺如下:
1、本承诺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,在六十个月内不上市交易。
2、在上述六十个月不上市交易期满后十二个月内,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价格不低于以2006年6月2日收盘价为基础的,根据转增比例计算的股权分置改革后理论自然除权价的130%,即8.72÷(1 0.45)×130%=7.82元(期内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,价格作相应调整)。
3、本承诺人承诺将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1个工作日支付足额现金至厦门国贸账户,使厦门国贸收到的对价安排资金达到3,000万元。
4、如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,本承诺人承诺:将向厦门国贸2006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对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(非累计可分配利润)派发现金红利比例不低于30%的提案,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,如厦门国贸2006年净利润实际增长率低于15%,则将向厦门国贸2006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对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(非累计可分配利润)派发现金红利比例不低于50%的提案,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。
